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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钢××司与安徽××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钢××司,安徽××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719号原告:温州市××钢××司,××市××号、7号。法定代表人:蔡××。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安徽××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经济开发区××工业××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钢××司为与被告安徽××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钢××司以已与被告安徽××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钢××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市××钢××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温州市××钢××司负担。审 判 长  谢 峰审 判 员  王亚苗代理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邱天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