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嘉辖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盛基工业(嘉善)有限公司与安徽健宁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安徽健宁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盛基工业(嘉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辖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健宁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保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基工业(嘉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雨果.德利弗。上诉人安徽健宁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09)嘉善商外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起诉的一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多家供货商,被上诉人在2007年就作为原告对数家供货商提出过索赔诉讼。其中一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后,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涉及被上诉人的案件,移送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本案与上述案件有相同之处,故在各省不同法院处理将导致判决结果不一,损害法律严肃性,请求将本案移送最高法院指定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05年10月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订购竹吧台、竹吧椅的《订购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履行地作了明确约定,即合同履行地:嘉善县。该约定履行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关指定管辖的条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