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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便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明杰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便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代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131号申请��行人西安便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邮电北巷26号。法定代表人付兰芝,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代明杰,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西安便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明杰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海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