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民申459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20-04-01
案件名称
苏荫川、安吉九贝投资合伙企业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荫川;安吉九贝投资合伙企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申45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荫川,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飞飞,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吉九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灵峰街道灵峰村(安吉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内1号楼244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绿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许诺)。再审申请人苏荫川因与被申请人安吉九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99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荫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灵方审判员 孙光洁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晓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