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兰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兰民初字第328号原告苏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颜士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