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方德与陈发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德,陈发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107号原告:刘方德,身份证号码330327197912101213,住苍南县云岩乡龙船路69号。被告:陈发在,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08161254,住苍南县云岩乡鲸头村6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德诉被告陈发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方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刘方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科立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时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