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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方德与陈发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德,陈发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107号原告:刘方德,身份证号码330327197912101213,住苍南县云岩乡龙船路69号。被告:陈发在,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08161254,住苍南县云岩乡鲸头村6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德诉被告陈发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方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刘方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科立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时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