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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金山毛绒实业有限公司与徐仙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金山毛绒实业有限公司,徐仙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01号原告:宁波金山毛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842-9号。法定代表人:胡秋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顺元,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仙强,男,1974年9月10月出生,汉族,系慈溪市驰轮轴承厂业主,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山毛绒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仙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宁波金山毛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