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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与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901号原告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住所地,西安市鱼斗路68号。法定代表人丁秀芝,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丁李,女,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被告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曹杨路1000号。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与被告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物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2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耿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