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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开阳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财产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357号原告:陈开阳,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寺前村3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219211X。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金胜路330-336号。负责人:朱凌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开阳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永革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银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