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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江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东北电业管理局××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东北电业管理局××电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131号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被告东北电业管理局××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北电业管理局××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1.5元,由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郑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