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东北电业管理局××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东北电业管理局××电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131号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被告东北电业管理局××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北电业管理局××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1.5元,由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郑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