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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国海与严孟存、王晓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168号原告:陈国海,0227196301254413),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引发新村8幢a单元103室。委托代理人:钟明,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孟存,(身份证号码为330106196506200112),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石碶南路5组28号。被告:王晓炯,227196803042015),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盛垫村张家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海与被告严孟存、王晓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国海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郑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