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鹰翔染整有限公司与杭州蕾莎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鹰翔染整有限公司,杭州蕾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35号原告:绍兴鹰翔染整有限公司8)。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阮港村。法定代表人:殷阿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家生,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蕾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庄镇文伟村。法定代表人:王利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鹰翔染整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蕾莎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鹰翔染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蕾莎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38元,减半收取2,6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合计4,5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 峰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