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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剑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蒋剑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543号原告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一路15号。法定代表人于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峰。被告蒋剑波,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刘家子津霸公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剑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袁换香代理审判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焦玉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