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无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鑫、王金龙与王晓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王金龙,王晓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王鑫,男,汉族,住芜湖市。原告王金龙,男,汉族,住庐江县。被告王晓社,汉族,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王金龙与被告王晓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鑫、王金龙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耿俊清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