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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上海童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胡加宁、胡炜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童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胡加宁,胡炜,宁波沁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77号原告:上海童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莲溪路477弄15号102室。法定代表人:童炳惠。被告:胡加宁,男,成人,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胡炜,男,成人,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宁波沁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杭州湾滨海大道兴慈四路。法定代表人:叶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童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加宁、胡炜、宁波沁园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童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计65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