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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金山毛绒实业有限公司与胡建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金山毛绒实业有限公司,胡建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02号原告:宁波金山毛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842-9号。法定代表人:胡秋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顺元,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义,男,1971年12月3月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横河镇晨琪轴承厂业主,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山毛绒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金山毛绒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宁波金山毛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