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商外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轴承有限公司与嘉善车××车××务××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轴承有限公司,嘉善车××车××务××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外初字第14号原告:嘉善××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嘉善车××车××务××司。×号。法定代表人:龚××。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车××车××务××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鲁军审判员王一川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顾   妍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