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白洮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洪斌与白城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斌,白城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白洮行初字第2号原告王洪斌,住白城市。被告白城市公安局。原告王洪斌诉被告白城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春光审判员 张成有审判员 郭 爽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昊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