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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佳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春祥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佳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春祥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31号原告:嘉善佳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丁栅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军、周菲菲(实习律师),浙江卢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春祥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凤溪镇杨家庄。法定代表人:张云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佳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春祥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佳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佳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18元,减半收取4009元,财产保全费2795元,合计诉讼费68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计慧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