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建平与杨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平,杨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371号原告:朱建平,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柏树村乌义兜16号。委托代理人:褚辉,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荣,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施家浜村杨家埭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平与被告杨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9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315元,由原告朱建平负担。审判长 熊志亮审判员 沈建国审判员 闵 杰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石海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