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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建平与杨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平,杨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371号原告:朱建平,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柏树村乌义兜16号。委托代理人:褚辉,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荣,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施家浜村杨家埭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平与被告杨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9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315元,由原告朱建平负担。审判长  熊志亮审判员  沈建国审判员  闵 杰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石海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