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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延良与徐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延良,徐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82号原告:徐延良,88号。被告:徐建新,衢江区洞口小学校长,住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一巷2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延良与被告徐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建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延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徐延良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