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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三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盛大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盛大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126号原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295号。法定代表人:井志和,经理。被告:陕西盛大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3号。法定代表人:郑祥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陕西盛大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18元,由原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牛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