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X明货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X威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明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市X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深圳市X明货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梁某明。委托代理人:牛晓某,广东鹏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威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长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民,广东深天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X明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威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占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0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牛晓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某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有着长期的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托运货物。2007年10月10日经被告确认,2007年9月1日-30日的运费为34389元人民币;2007年10月25日经被告确认,2007年10��1日-25日的运费为人民币19238元。至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2007年9、10月份的运费共为人民币53627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运费人民币53627元及利息5937元(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此利息为从2007年12月1日暂计至2009年12月31日,5.31%÷365×53627元×761天=5937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未付原告诉称的运费,是因原告在2007年10月为被告托运一批价值为人民币78000元手机时,该批货物在原告处丢失;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其无权再向被告提出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2007年10月10日《收条》一份,证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07年9月份运费为34389元。���据2:2007年10月25日《送单回执》一份,证明被告应支付2007年10月份运费为人民币19238元。证据3:《追款通知》及《催款通知》各一份,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对证据1、2没有异议,认为证据3系原告单方制作,被告从来没有收到通知。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关系。2007年9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期间共有运单62份,运费总金额为34389元。2007年10月10日被告收到该批运单后给原告出具了收条,收条注明:款未付,待核对。2007年10月1日至同年10月25日期间共有运单50份,运费总金额为19238元。2007年10月25日被告收到该批运单后出具了送单回执,送单回执注明:款未付,单待核。经被告当庭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运费53627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条,送单回执,追款通知,催款通知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系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各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完成运输服务后,被告作为托运人应当支付运费。被告当庭确认尚欠原告运费金额为53627元,原告请求给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将其交付托运的价值78000元的手机丢失,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此,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也可另行起诉。关于本案诉讼时效是否超过的问题,从原告提交的收条和送单回执来看,并未约定付款履行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据此,本案未超诉讼时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X威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明货运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53627元。二、被告深圳市X威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明货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53627元为本金,从2009年11月10日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5元,诉讼保全费61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占举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爱玲书记员 周治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