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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兰民初字第5186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金湖水泥有限公司,朱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临兰民初字第5186号原告赵某某,男,1956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费县。被告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389号。法定代表人孔祥光,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阳大厦东二单元。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金湖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马厂湖镇马厂湖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1,该公司经理。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金湖水泥有限公司、朱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颜士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