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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与杨乐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杨乐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442号原告:嘉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卫东。委托代理人:陈英。委托代理人:曹春燕。委托代理人:宗刘运。被告:杨乐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与被告杨乐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焰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