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镇商初字第396-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毛纺织有限公司与宁波××琪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毛纺织有限公司,宁波××琪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镇商初字第396-2号原告:绍兴市××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府山街道××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章××。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宁波××琪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五里牌村。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琪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毛纺织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琪工艺××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绍兴市××毛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琪工艺××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毛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95元,合计人民币2220元,由原告绍兴市××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毅审 判 员 陆昕予代理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XX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