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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镇商初字第396-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毛纺织有限公司与宁波××琪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毛纺织有限公司,宁波××琪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镇商初字第396-2号原告:绍兴市××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府山街道××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章××。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宁波××琪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五里牌村。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琪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毛纺织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琪工艺××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绍兴市××毛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琪工艺××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毛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95元,合计人民币2220元,由原告绍兴市××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毅审 判 员  陆昕予代理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XX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