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杨某某、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杨某某,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587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被告:杨某某。被告:章某某。原告孙某某为与被告杨某某、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孙某某起诉称,2009年3月7日,被告杨某某由被告章某某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借款后未能归还,请求判令被告杨某某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章某某负连带责任。被告杨某某、章某某未作答辩。原告孙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一、原告身份证及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杨某某由被告章某某担保向原告孙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三、车辆登记信息一份,证明车牌号为浙j×××××号轿车系被告章某某所有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杨某某、章某某公告及传票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被告杨某某、章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后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3月7日,被告杨某某由被告章某某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孙某某借到人民币伍万元(¥50000.0元),以上款到期未还,我愿承担全部归还”。被告杨某某、章某某分别在借款人、担保人栏上签字。两被告借款后未还,原告于2009年10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由被告章某某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事实清楚,该借款被告杨某某应当返还。借条上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章某某作为借款的保证人,双方约定被告杨某某借款到期未还,其承担全部归还的责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被告章某某负连带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0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章某某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6元,公告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276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被告章某某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苏顺法审 判 员 张新明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