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贤忠与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董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贤忠,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董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453号原告:余贤忠,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浙江省开化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柯城区松园路松园东区7幢1单元101室。委托代理人:张卫平,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琦,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大桥头。法定代表人:江根木,执行董事。被告:徐董良,男,1967年2月29日出生,浙江省东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柯城区阳光都市41幢东单元1楼。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纪勇,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剑飞,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贤忠为与被告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董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贤忠于2010年2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董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贤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余贤忠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孟繁义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代理审判员 王恭顺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祝美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