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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2948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吴国荣与陈镇、陈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荣,陈镇,陈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948号原告:吴国荣。委托代理人:赵一同。委托代理人:王双。被告:陈镇。被告:陈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荣诉被告陈镇、陈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24元,减半收取21862元,由原告吴国荣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汤剑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