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赵香云、张建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赵香云,张建梅,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文苑路124-128号。代表人:蒋中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建锋,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香云,市许村镇茗山村王板桥29号。被告:张建梅,市许村镇茗山村王板桥29号。被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州西路141号。法定代表人:沈子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被告赵香云、张建梅、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负担。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俞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