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百官支行与罗国伟、上虞市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国伟,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百官支行,上虞市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国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百官支行。负责人沈新云。原审被告上虞市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国伟。上诉人罗国伟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百官支行、原审被告上虞市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