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屠甲、申屠乙等与桐乡市××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屠甲,申屠乙,申屠甲、申屠乙为与被上诉人桐乡市××人民政,桐乡市××人民政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屠甲。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屠乙。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桐乡市××路××号。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诉人申屠甲、申屠乙为与被上诉人桐乡市××人民政府物权保护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09)嘉桐民初字第40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申屠甲,上诉人申屠乙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上诉人桐乡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位于本市崇福镇××头××号房产的产权属于某屠广炎、申屠乙的父亲季某某。桐乡市××人民政府经桐乡市规划建设局审查批准,领取了(桐)拆字(2005)第(0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上述房地产属于该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申屠甲代表该房产户主与桐乡市××人民政府及委托方桐乡方正房屋拆迁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协议》一份,桐乡市××人民政府于庭审前将该协议提交法庭。原审法院另查明,季某某已于1987年6月17日去世,其所有的崇福镇朱家门头19幢3-4号的房产未进行过分割。2009年10月30日,申屠甲、申屠乙以桐乡市××人民政府不向其提供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的行为违法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桐乡市××人民政府向其提供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文本一份。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申屠甲、申屠乙诉讼的最终目的是要求桐乡市××人民政府提供《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协议》,桐乡市××人民政府已于庭前提交了《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协议》,且在法律上是否提供协议的行为与申屠甲、申屠乙未发生任何某某义务关系,亦未损害申屠甲、申屠乙的任何利益,申屠甲、申屠乙对本案而言没有诉的利益,无利益则无诉权,故应依法驳回申屠甲、申屠乙的起诉。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申屠甲、申屠乙的起诉。裁定送达后,申屠甲、申屠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协议》第十条明某某定,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一份”,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一节遗漏了上述协议第十条的内容。原审裁定所作桐乡市××人民政府是否提供协议的行为与申屠甲、申屠乙未发生任何某某义务关系的认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支持申屠甲、申屠乙的一审诉讼请求。桐乡市××人民政府二审中答辩称,《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协议》是其盖好章后,委托桐乡方正房屋拆迁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并当场将协议给了对方当事人一份。对方当事人称其未拿到协议,不是事实。本院经审理认为,申屠甲、申屠乙要求桐乡市××人民政府向其交付一份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文本,前提必须是该一式五份协议签订后均由桐乡市××人民政府持有。申屠甲、申屠乙主张的事实是:申屠甲先在一式五份协议中签名后,将协议交给了桐乡市××人民政府,桐乡市××人民政府承诺在协议上加盖公章后向其交付一份协议文本,但事后桐乡市××人民政府并未交付。对上述事实,申屠甲、申屠乙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从协议文本本身,也不能反映申屠甲、申屠乙主张的申屠甲先在协议中签名后,桐乡市××人民政府再将一式五份协议文本拿回去盖章这一事实,故只能按签约的一般习惯推定系双方同时在协议中签章,签章后双方已分别持有协议第十条约定的相应数量协议文本。申屠甲、申屠乙主张的桐乡市××人民政府未向其提供协议文本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协议文本是协议当事人行使协议约定的权利、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依据,原审认为“在法律上是否提供协议的行为与申屠甲、申屠乙未发生任何某某义务关系,亦未损害申屠甲、申屠乙的任何利益”,显属错误,对此本院予以纠正。但二审中,桐乡市××人民政府当庭向申屠甲、申屠乙交付了一份协议文本,故申屠甲、申屠乙的诉讼请求客观上已得到满足,本案诉讼再行继续已无意义,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迪虎审判员 黄 嵩审判员 谭 灿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阮美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