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2946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吴国荣与陈镇、陈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荣,陈镇,陈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946号原告:吴国荣。委托代理人:赵一同。委托代理人:王双。被告:陈镇。被告:陈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荣诉被告陈镇、陈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83元,减半收取12641.5元,由原告吴国荣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汤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