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永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工××司、中××工××司××路××同××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工××司,中××工××司××路××同××经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商初字第22号原告:浙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城新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被告:中××工××司。地:福建省厦门市××路××楼。法定代表人:刘××。被告:中××工××司××路××同××经理部。地:浙江省永嘉县××岩门村××号。诉讼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工××司××路××同××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浙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晓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