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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合力化工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合力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合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培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世坤。上诉人江苏合力化工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丹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间系票据纠纷关系清楚。据此,原审法院以票据支付地在绍兴市越城区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章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