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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栾玉霞与陈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玉霞,陈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580号原告栾玉霞,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陈莉,女,47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栾玉霞诉被告陈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