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栾玉霞与陈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玉霞,陈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580号原告栾玉霞,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陈莉,女,47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栾玉霞诉被告陈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