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303执2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20-03-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与高庆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高庆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03执2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负责人:孟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庆梅,女,1982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庆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03民初3274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87115.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庆梅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高庆梅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高庆梅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徐州市祥和盛华园4-3-701室房产一套,本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正按照借款合同按期履行还款义务。4、本院依据案情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新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毛海威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鹿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