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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毕福娣与袁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福娣,袁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39号原告:毕福娣。被告:袁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福娣与被告袁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福娣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福娣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福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毕福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