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33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蔡静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蔡静华;陈彩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233执保27号 蔡静华、陈彩红: 申请保全人蔡静华与被申请保全人陈彩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33民初11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一、对被申请人陈彩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在173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期限一年;二、如上项不足173000元,则在剩余价值范围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彩红的财产,期限为二年;三、对申请人蔡静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山路支行存款在207531.81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期限一年。经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已对被申请保全人陈彩红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丰城支行(账号62×××78)的存款173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于2020年2月10日已对申请保全人蔡静华开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山路支行(账号73×××91CNY0)的存款207531.81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至此,本院作出的(2020)粤0233民初119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