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孟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422号原告:孟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