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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孟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422号原告:孟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