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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乍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与施××、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有限公司平湖支行,施××,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乍商初字第44号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住所地:平湖市××街道城××号。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马××。被告:施××。被告: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与被告施××、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平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4元,减半收取16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仙林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成丽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