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执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1)陈忠明与张利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明,张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3262号申请执行人陈忠明。被执行人张利珍。本院在执行陈忠明与张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利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32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房赤敏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