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天元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奉化市新簇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天元纺织品有限公司,奉化市新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41-2号原告:宁波天元纺织品有限公司4-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雅渡村。法定代表人:郑永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银忠,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洁,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奉化市新簇制衣有限公司1-6)。住所地:奉化市萧王庙街道滕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毛华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元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新簇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天元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天元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1元,减半收取计880.50元,财产保全费831元,合计诉讼费1711.50元,由原告宁波天元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宏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