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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有限公司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有限公司,浙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187号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冯××。委托代理人:钱××、邱××。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城东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审理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