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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顺龙化工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华都筒子染纱有限公司、骆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顺龙化工有限公司,诸暨市华都筒子染纱有限公司,骆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509号原告:杭州顺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惠民路22号509室。法定代表人:王慧萍。被告:诸暨市华都筒子染纱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王家湖路18号。法定代表人:骆建忠。被告:骆建忠,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枫桥镇大竺村238号。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李全,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顺龙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华都筒子染纱有限公司、骆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顺龙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顺龙化工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顺龙华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24元,依法减半收取2162元,财产保全费1529元,合计3691元,由原告杭州顺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