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象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郑小富与俞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富,俞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19号原告:郑小富,男,1963年9月4日出生,住象山县。被告:俞芳,女,1965年10月出生,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富与被告俞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郑小富减半负担。审 判 员 陆振宇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包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