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嘉民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吴楚伟、王立芬与潘明轩、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楚伟,王立芬,潘明轩,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楚伟。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芬。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明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增茂。上诉人吴楚伟、王立芬、潘明轩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楚伟、王立芬、潘明轩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