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吴楚伟、王立芬与潘明轩、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楚伟,王立芬,潘明轩,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楚伟。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芬。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明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增茂。上诉人吴楚伟、王立芬、潘明轩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楚伟、王立芬、潘明轩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