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长沙福莱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宁亦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长沙福莱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遂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长沙福莱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宁亦。委托代理人杨云祥。委托代理人黄霞湘。申请人长沙福莱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EA/0100348573,票面金额为8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遂昌一成家电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09年4月9日,到期日期为2009年10月9日,收款人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营分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遂昌支行营业部,被背书人为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持票人为长沙福莱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沙福莱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建设银行遂昌支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永烈审判员 邓少杰审判员 陈晓青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芳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