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晓燕与蒋正锋、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晓燕,蒋正锋,蒋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358号原告:蔡晓燕,女,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东安三区25幢1单元601室。被告:蒋正锋,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磺山镇邵家楼村。现住暨阳街道凌塘新村4幢3单元401室。被告:蒋海波,诸暨市人,住浙江省工业涉及研究院民用二所(地址:杭州市中和东路1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晓燕与被告蒋正锋、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晓燕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晓燕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晓燕撤回对被告蒋正锋、蒋海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元,依法减半收取89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1359元,由原告蔡晓燕负担。审判员 陈鑫耿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