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向宏与陈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宏,陈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33号原告:向宏,33130197310105712),土家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龙山县洛塔乡泽果村四组。被告:陈王军,(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7910296816),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卖面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宏与被告陈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宏于2010年2月1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向宏负担。审 判 员 沈功素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蒋 科 更多数据: